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以下简称“转让平台”)的单向竞价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公司转让平台以单向竞价方式组织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转让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向竞价,是指转让方在信息披露期满后,由公司组织合格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本细则所称竞买人(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信息披露期内提交受让申请、经审查获得交易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公司转让平台披露拟转让的基金份额信息,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由公司依据《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组织交易通知,组织竞价。
第五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公司指定的单向竞价系统,在自由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内进行报价。
第六条 单向竞价分为自由报价期与延时报价期:
(一)自由报价期由转让方设定,期限不少于60分钟,最长不超过一个交易日(9:30—15:00);
(二)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时,系统自动进入延时报价期;
(三)延时报价期由若干报价周期构成,每个周期不少于120秒且不超过600秒。
第七条 单向竞价采用加价方式进行。
(一)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转让方设置的转让底价。
(二)除首次报价外,后续的有效报价应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增加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三)转让方应当合理设置加价幅度,且加价幅度应为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设置原则如下:
1. 转让底价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加价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千分之二;
2. 转让底价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加价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延时报价期起始价格为自由报价期内最高报价,若无有效报价,则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任一延时报价周期内若产生新报价,系统自动进入下一周期。若一个周期内无新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按规定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九条 竞价结束后,公司根据竞价记录出具单向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单向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转让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竞买人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竞买人对转让方、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的公正性;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中止单向竞价:
(一)公司单向竞价系统服务器或相关网络出现故障;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出现系统性故障;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转让底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关键信息设置错误;
(四)根据有权部门要求或司法判决需要中止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中止单向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采取中止竞价的,公司将在恢复后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或重新竞价:
(一)若竞价记录可以完整恢复,则继续竞价。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并设置合理的恢复竞价时间;
(二)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则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向竞价应当终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单向竞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
(三)转让份额在竞价结束前因故无法转让;
(四)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十四条 转让份额按其现状进行转让。公司网站及文件中展示的基金份额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估值等)由转让方提供。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份额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之后方可参与竞买。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份额的一切现状,并对自身的竞买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因转让方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重大事实,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竞价账户和密码安全负责。任何通过该账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及更新;
(二)因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环境异常,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价;
(三)竞价活动时间以公司单向竞价系统时间为准,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错失竞价机会。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非公司主观过错原因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九条 公司、转让方对竞买人的身份信息、报价等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竞买人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基金相关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基金份额转让项目,可由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