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平台份额登记及相关服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规则》等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电子化登记簿记系统,依据电子化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事实。
公司电子化登记簿记系统内的份额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份额名称、持有数额,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份额状态。
第四条 份额登记业务实行申请人申报制,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由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或数据违法、错误、缺失等,导致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向公司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份额持有人名册、份额持有人信息以及份额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材料。
前款所称申请人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份额持有人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份额登记及相关服务的主体。前款所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直接向公司提供或通过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份额申请进入或退出登记托管的,在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可通过指定平台发布份额登记托管或退出登记托管的公告。
第六条 份额所涉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相应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公司办理份额登记及相关服务,不构成对份额所属基金的投资能力、持续经营、风险合规等状况,以及对份额财产安全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向公司申请办理份额登记时,份额持有人应当完成投资者开户。
第九条 份额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份额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记载份额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相关基金合同;
(四)份额持有人签署的份额确认书;
(五)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基金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基金管理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八)份额所属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文件;
(九)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登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或约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及授权书(如有)等)(如需);
(十二)相关份额登记托管服务协议;
(十三)预留印鉴样本;
(十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变更登记指已在公司办理登记托管的份额,发生登记信息变更、过户、冻结以及其他变动时在公司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份额发生登记信息变更,或者因转让、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致的过户变更,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申请人至公司办理份额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份额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份额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最新工商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证明份额过户事实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份额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书等);
(四)变更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通过公司达成的份额转让,公司根据份额交易日终清算交收结果,集中办理转让过户登记。
第四章 退出、终止登记
第十三条 份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退出登记:
(一)份额所在主体存续期限届满的;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的;
(三)份额持有人根据其内部决策程序申请退出登记,并经公司审核通过的;
(四)公司认定的需要退出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退出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份额退出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退出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经公司形式审查无误,且申请人支付完毕相关费用后,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份额退出登记业务,并出具份额退出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在公司登记的份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份额作出终止登记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本规则或公司其他登记托管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不履行登记托管服务协议约定义务;
(四)公司认为须终止服务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