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平台业务转让活动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转让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转让平台进行的份额转让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客户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指意向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向公司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交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交易约定或履行承诺,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用于履行赔偿责任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指受让方依据转让双方根据公司交易流程达成的交易价格,通过公司向转让方支付用于受让份额的货币资金。
交易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公司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转受让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公司结算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受让方付款凭证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收付。
第五条 公司单独开立基金份额转让交易资金结算存管账户,专户专用,保证结算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基金份额交易结算、客户提款、以及公司收取业务相关服务费、税费、利息及违约金等的支付。
第二章 清算交收
第六条 公司根据转受让双方约定的转让委托成交记录生成清算结果,确认份额交收账户内可用份额和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余额足以满足清算结果后,为转让双方完成份额交收和资金结算划转。
在资金清算和份额交收过程中,如因交易双方资金或交易份额余额不足等双方自身原因发生清算交收失败的,由违规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转受让双方约定保证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份额转让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依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返还交纳主体:
(一)转让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当在受让方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到账当日,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当日,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转让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当日,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四)基金份额转让项目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基金份额转让项目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公司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公司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当日,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予以返还;
(五)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拒绝签订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无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以向公司提出返还其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转让方违约的相关材料,公司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返还的,应当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返还。
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因相关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而致使公司不适当返还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方赔偿。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份额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公司登记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三)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单向竞价交易的;
(四)竞价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公司交易规则成交的;
(五)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六)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七)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公司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追偿。
(一)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公司损失的;
(二)通过获取转让方或份额所在基金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对转让方、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哄抬(压低)转让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与转让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的;
(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受让方、公司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公司依据本细则组织交易双方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公司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份额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转让价款金额为成交金额;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转让金额不低于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
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以货币进行结算,并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份额转让合同后,受让方应在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公司确认交易价款到账后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份额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向公司提交权属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交易价款支付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但基金份额转让合同对转让价款划转另有约定且承诺自担风险的,可以从其约定;
(三)经审查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公司于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价款依约分期支付的,受让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公司确认交易价款到账后,由转让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司于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份额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资金结算另有约定且自担相应风险的,经公司审查通过,可按相关约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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