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25-10-27 阅读数: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理性参与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份额”)转让业务,提示市场风险,保护转让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公司份额转让业务的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公司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

第一节 合格投资者一般标准

第三条 公司份额转让业务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公司份额转让的受让方,应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受让份额后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自然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司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最终投资者满足中国证监会合格投资者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符合本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投资者,无需穿透核查,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 在份额转让前已持有该基金的份额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不受本细则第三条限制,可以参与已持有份额所在基金的份额转让业务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每个投资者均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份额持有人与外部合格投资者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参与份额转让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投资意愿和能力,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必须通过合规方式参与份额转让业务。

第八条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法律法规、公司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基金及股权交易的机构,不得参与公司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条 参与公司份额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按公司规定办理投资者开户手续。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但公司制定的标准高于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特别标准

第十二条 份额转让前,份额转让方和/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结合单只基金持有人数量上限确定针对当次标的份额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

第十三条 单只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不应低于公司份额转让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一般标准。

第十四条 单只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转让方和/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向公司书面说明变更原因,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权按《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规定参与公司份额转让等相关业务,但应当熟悉公司份额转让业务相关规定,了解份额转让业务的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确定投资目标,全面客观评估自身的承受能力、自身的经济实力、转让产品认知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公司的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公司关于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在公司申请开立投资者账户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自律与真实性承诺函及资质证明等文件。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在公司开户需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及机构运营证明文件;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在公司开户需提供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公司开户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准许机构设立的文件及营业执照;

(四)其他单位或组织在公司开户需提供最近一年末或最新一期的净资产证明文件;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以及公司另有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风险自负”的原则,在受让份额后,承担相关转让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份额转让的履约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用于份额转让业务。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格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转让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 公司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合格投资者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对因相关申请材料的疏忽、错误、遗漏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1027日印发